租赁经营者不能冒用他人(出租者)的名称与标记,而应当标明自己的身份(名称与标志)。
【重点法条】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安全产品的义务。分解如下:
1、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人身保险、财产安全的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意指商品或服务本身性质决定其固有地存在危险性),经营者负有警示义务:(1)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2)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重要特征: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1)报告有关行政部门;(2)告知消费者;(3)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真题回顾】
(2005年江苏真题A类)
48、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提供该服务,经营者应当( BCD )。
A不得销售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 B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
C向消费者作出明确的警示 D说明正确使用方法
【重点法条】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意思分解】
1、第20条第2款应理解为:租赁经营者不能冒用他人(出租者)的名称与标记,而应当标明自己的身份(名称与标志)。如司考中有这样的一道多项选择题:甲经销商销售乙厂生产的名牌针织衫,租赁了在当地很有影响的丙商场的柜台,甲出于商业目的,为推销商品、占领市场,在销售时采取了一些措施。下列措施中哪些是不允许的?
A以乙厂厂家销售的名义推销其名牌针织衫
B以丙商场的名义进行销售,而不标明自己的标记
C以明示方式给购买者价格折扣,但不入账
D标明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和标记,进行让利销售
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项。其中,A项即是违反了第20条第1款,而B项恰违反了第20条第2款。至于D项,则是符合第20条的行为。
2、注意第21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义务:
(1)一般情形下,经营者应依法或惯例出具;(2)消费者索要之情形下,经营者必须出具。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意思分解】
1、第1款规定了经营者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对此,《合同法》第153~155条有更周详的规定,考生可参考一下。
2、特别注意第1款有但书规定,即消费者购买时明知的,经营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可免责。
3、第2款规定的实质上是经营者的明示担保义务。
【重点法条】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意思分解】
我国法上关于“三包”的规定颇为完善,我们在这里一并讲解。
1、“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在《合同法》上是作为违约责任之一种--采取补救措施的一种方式规定的(《合同法》第107、111条)。
2、“三包”之适用是有先后顺序之别的: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始包换或包退(本法第45条第1款)。
3、“三包”大件商品时发生的运费等合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本法第45条第2款)。
4、行政机关认定不合格的,经营者应负责退货(本法第48条)。
【重点法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意思分解】
1、有关消费格式合同的效力,可参考合同法相关重点法条的“意思分解”去理解。 2、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都是单方行为或单方意思表示,含有不公平、不合理或免责条款时,亦归无效。注意:是该条款无效而不是全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