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网络 转载 2017年10月28日 16:09:25
商法部分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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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向为商法之基本法典,与《证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其他部门商法典联系密切,某种意义上可说是这些部门商法典之基础。2005年10月通过的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进行了非常大的修改--在原来总共229个条文中删除的条款达46条、增加的条款达41条、修改的条款达137条。对于公务员考试,相比而言,以下四个部分比较重要,即公司的设立、分立、合并、解散、破产与清算;两类公司的组织机构、资本结构;股份、债券的发行与转让;出资、增资、减资及转投资。

  【重点法条】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意思分解】

  1、以出资人的责任形式划分,在历史上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种,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都是法人,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

  2、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后者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而前者不作此划分。

  3、所谓公司(法人)的有限责任,实质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仅以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而公司本身对其债务则是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的。

  4、分公司与子公司最大区别在于后者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与分公司对应的是总公司,与子公司对应的是母公司。

  【真题回顾】

  (2006年江苏C类)

  27、下列属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是( ABD )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B.国有独资公司

  C.两合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国考B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最主要的区别是( C )。

  A.后者必须以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前者则不然

  B.前者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后者则不然

  C.后者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并采取股票的形式,前者则不然

  D.前者的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即2人以上50人以下,后者则不然

  (注:此题是根据原《公司法》命制的,与现行的《公司法》有些出入)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意思分解】

  1、注意公司章程对哪5类人有约束力(对公司职工无约束力)。

  2、本条也是对公司权利能力在经营范围上的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的权利能力由于其固有性质及法律政策上的考虑,而受到一定限制,与自然人有所不同。

  【重点法条】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意思分解】

  1、对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均实行法定资本制,但允许分期缴纳,其中有限公司的首次出资额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二是不低于法定的最低资本额(3万元)。股份公司的首次出资额只须符合一个条件: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2、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再区分公司类型,而是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均为3万元、500万元,但《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题回顾】

  (2007年江苏真题A类)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 B )

  A.100万元 B.200万元 C.300万元 D.350万元【重点法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意思分解】

  上述几个条款,大概地看一下。

  【真题回顾】

  (2007年国考真题)

  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

  A.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可以兼任监事

  B.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

  C.监事须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D.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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