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网络 转载 2017年10月01日 17:03:37
案例分析丨存款丢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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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材料一:我国是世界上居民储蓄率最高的国家。在4.3亿户家庭中,住户存款是主要的资产形式。截至2014年末,中国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余额高达116万亿元。

材料二:2014年初,浙江杭州某城市商业银行的储户张先生查询账户时发现,自己户头上的250余万元存款竟然只剩4块钱!经杭州市西湖区警方查明,该案件共涉及多家商业银行的42位储户,总计9505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近期,类似的存款“失踪”案件在浙江、河南、安徽、湖南等地屡屡发生:上市酒企泸州老窖继2014年10月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沙迎新支行的1.5亿元存款失踪后;2015年1月10日,其在工商银行河南南阳中州支行等处的3.5亿元存款又出现“异常”。

材料三:在存款丢失案件中,不少涉事银行拒绝承担责任,一些“丢钱”的储户屡屡与银行对簿公堂,扯皮数年的情况司空见惯。2008年,某储户将900万元存入工商银行江苏扬中支行。存款到期后,却发现已被银行营业部主任何卫华转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过6年诉讼,2014年,二审法院认定银行无过失。


【问题】

你认为怎样才能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

我国是世界上居民储蓄率最高的国家,存款依然是老百姓主要的资产形式。发生存款“丢失”,主要原因有:一是犯罪团伙和银行内部人员勾结,打着远高于正常存款利率的高利息旗号骗取储户存款。二是部分金融存款机构的柜面人员违规操作,以各种方式变相销售保险、基金等产品,让部分存款变成“保单”。三是银行票证系统存在缺陷或者是存款人信息泄露,导致存款被盗取。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保护老百姓的存款安全,必须从顶层设计的角度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规范银行和储户的权利义务关系。《储蓄管理条例》是规范储蓄法律关系的重要行政法规,主要解决储蓄存款的利率、储蓄机构及储蓄业务管理等问题,缺少对商业银行和储户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规范,客观上纵容了商业银行在办理储蓄业务的过程中只顾及自己的权利而忽视自己的义务,只顾及银行的经营业绩而忽视储户的存款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但对存款冒领、丢失应如何处理没有具体规定,不少商业银行因此 “钻空子”将责任推到员工个人甚至是“临时工”身上,更有甚者将责任推卸给储户。


二是强化银行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合同法》没有涉及储蓄合同的条款,一旦商业银行和储户发生纠纷,无法按照平等的合同关系处理纠纷。而且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等客观因素,往往导致储户难以举证,相反,银行更接近证据。如果银行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瑕疵,就应该承担责任。


三是加强监管保障法律“落地”。存款丢失越来越频繁,一定程度上表明银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警惕意识低,银行内部风险防控制度不到位。针对银行销售人员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人和责任机构,保障《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等一些列监管措施落到实处,扎实“笼子”,防范银行“店大欺客”“有钱就是任性”。没有涉及储蓄合同的条款,一旦商业银行和储户发生纠纷,无法按照平等的合同关系处理纠纷。而且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等客观因素,往往导致储户难以举证,相反,银行更接近证据。如果银行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瑕疵,就应该承担责任。


四是加强监管保障法律“落地”。存款丢失越来越频繁,一定程度上表明银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警惕意识低,银行内部风险防控制度不到位。针对银行销售人员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人和责任机构,保障《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等一些列监管措施落到实处,扎实“笼子”,防范银行“店大欺客”“有钱就是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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