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网络 转载 2017年10月24日 14:21:19
软件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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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切实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正版软件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正版软件资产属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局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正版软件的登记造册和介质的保管、备份与分发工作,并妥善保管好正版软件购买发票、真品证书。


第五条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软件正版化工作直接责任人,保证本部门软件使用正版化。


第六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为软件正版化工作具体责任人,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


第七条 软件正版化工作重点范围: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


第八条 每年对各科室使用正版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局机关工作人员所使用的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账。


第九条 每年根据工作需求制定正版软件采购计划,并将软件采购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


第十条 规范正版软件采购,购买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


第十一条 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帐,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及使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 加强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机关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防止任何可能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风险应注意:


   (一)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


   (三)购买新的电脑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核对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相关的证书。


   (四)加强版权意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正版软件。因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正版软件而造成版权纠纷者,由软件提供人承担一切后果。未取得版权拥有人的明确批准,不得复制及更改软件。


第十四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第十五条 对随意下载、安装、使用非正式授权软件的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因使用盗版软件而引起纠纷或诉讼,损害国家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致使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按“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相关处(室、委)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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