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药数据造假”可判极刑罪有应得
背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司法解释,首次将临床数据造假骗取药品批文纳入刑事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华商报发表晏扬的观点:靠造假骗取批文生产出来的药品,甚至比假药的危害性更大。因为,那些有正规批文、披着合法外衣的“真的假药”,具有更大的迷惑性和欺骗性。此前,药物临床数据造假处罚力度严重偏软,以往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措施包括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拉入黑名单等,均限于行政处罚,且处罚对象以机构为主,对个人的处罚力度更加有限。此次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司法解释,“对于药品注册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非临床研究或者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可以按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而根据《刑法》,生产、销售假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药物临床数据造假不仅应与卖假药同罪,而且在量刑时还可视情节从重处罚,以此震慑犯罪,让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敢铤而走险。
小蒋随想:新药临床数据“不靠谱”的泛滥可从下述数字窥见——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数据,截至2016年1月21日,因临床试验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等问题,国家食药监总局不予批准的、药企自查申请撤回的药品注册申请高达1184个。事实上,此类数据造假已形成“产业链”,药厂、中介、医院联手“虚拟”数据,一旦图谋得逞,它们都能从中获利(甚至是暴利),坑害的是患者,蚕食的是救命钱与医保资金。试药环节连环造假,可能导致“谋财害命”,甚至危害公共安全。理解了这些,就不难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临床数据造假骗取药品批文,可按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人命关天,在试药数据上欺诈,必须零容忍。置药品疗效与副作用、人体健康于不顾的无耻败类,被处以重刑乃至极刑,罪有应得。


